当事人 |
朱民强,陈富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77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富东:原告朱民强与被告陈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富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民强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736元,由被告陈富东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