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霍福成,佘爱滨,赵艳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24民初205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艳菊:本院受理原告霍福成、佘爱滨诉被告赵艳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22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将位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2组374幢1-16利民佳苑2号楼1-16(房权证号:昌图县字第LTCO11343-S1-G1号)建筑面积为19.64平方米的仓储用房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霍福成、佘爱滨,被告赵艳菊须提供必要的协助。案件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赵艳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