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丽娟,张兴远,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铁岭天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南湖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铁岭天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73750981M)、刘丽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南湖支行诉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兴远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