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秀丽,刘岩,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054号,(2012)元民三初字第21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秀丽、刘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602执10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资产申报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立即履行本院(2012)元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