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志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志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诉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181民初601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丹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