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黎君,高启明,高翔,徐洁,王顺林,赵菊芳,王妍,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岗支行 ,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黎君、高启明、高翔、徐洁、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王顺林、赵菊芳、王妍: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岗支行诉被告朱黎君、高启明、高翔、徐洁、镇江新区鸿业精密机械厂、王顺林、赵菊芳、王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我们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