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雷, 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 ,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 ,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 ,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张雷:再审申请人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一审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79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第二巡回法庭(沈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