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丹, 中共黑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726民初1814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丹:原告中共黑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刘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726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人民币33677.75元。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刘丹负担。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