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谷丽娜,秦志明,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丽娜、秦志明:本院受理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