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文,刘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杨:本院受理徐文诉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用纸、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