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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海艳,孙朋春,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1104民初115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海艳、孙朋春:本院受理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诉孙海艳、孙朋春、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10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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