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海艳,孙朋春,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104民初11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海艳、孙朋春:本院受理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诉孙海艳、孙朋春、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10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