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朝桂, 宁夏鑫瑞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执异16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鑫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张朝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宁夏鑫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鑫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