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建伟,樊定兵,第三人-杨学兵, 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3301民初15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定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3301民初158号原告张建伟与被告樊定兵、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学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3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建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张建伟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不服,现已上诉,本院已受理。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