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德祥,岐建申, 山东滨州国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05执异6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德祥:本院在执行岐建申与山东滨州国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03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