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27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21)辽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汇票金额5800万元;二、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宁金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利息(以5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20元、公告费4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