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晓燕,吴止戈,杨国浦,张岚,苏蓓蕾,李船,陈芳建,周云兰,戴笑乐,张明杰, 温州市蔚蓝眼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晓燕、吴止戈、杨国浦、张岚、苏蓓蕾、李船、陈芳建、周云兰、戴笑乐、张明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蔚蓝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燕、吴止戈、杨国浦、张岚、苏蓓蕾、李船、陈芳建、周云兰、戴笑乐、张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