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守奇,门妍凌,姜秀英, 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终7724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门妍凌: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守奇与被上诉人姜秀英、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辽02民终7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上诉人张守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251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