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彦升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16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迟延还款利息1801元(利率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9年7月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日);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3民初28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