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柴俊晖,赵中有, 厦门市思明区赵中有建材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中有、厦门市思明区赵中有建材店:本院受理柴俊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45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