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剑波,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剑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剑波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750.33元、透支款利息25632.43元、费用1104.26元、律师代理费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