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海涛,徐云, 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仲裁文书 |
案号 |
(2021)泰裁字第21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马海涛、徐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21)泰裁字第2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泰州仲裁委员会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