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晓亮, 泰州润顺贸易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大连恒顺鑫经贸有限公司 ,大连恒盛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辽02民初178号之一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恒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恒盛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泰州润顺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亮: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恒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恒盛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泰州润顺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20)辽02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