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家豪,胡信华,徐皆师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宁0104民初88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家豪、胡信华、徐皆师:申请执行人龚家豪与被执行人胡信华、徐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信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幸福时光小区35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通知你们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1年6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 |
刊登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