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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妙华,李锦龙,李锦豪,李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乾:本院受理原告刘妙华、李锦龙、李锦豪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李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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