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贺美林,朱亮,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4民初32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美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4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亮、贺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借款本金291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朱亮、贺美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