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炜哉,饶争艳 |
公告类型 |
仲裁文书 |
案号 |
(2022)衡仲字第30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饶争艳:申请人周炜哉与被申请人饶争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衡仲字第30号《衡阳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衡阳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权利义务与风险告知书》、《仲裁员选定书》文本、《仲裁程序选定书》文本以及其他格式文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你若未在指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将于公告期满后第18日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8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衡阳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