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孟秋,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金波煤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孟秋: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金波煤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山市丰南区汉沽管理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