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海群, 天津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海群: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火石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