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玮,谢明金,唐晓玲,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1040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明金、唐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玮诉被告你们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104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认李玮与你们于2017年7月7日就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华信大道168号东山国际新城H2区32幢1单元19层1904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李玮代你们向上述第三人偿还你们名下上述房屋所涉剩余按揭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具体范围及金额均以上述第三人银行依法核定为准),你们在前述抵押权(抵押件号2019012212F00626)登记注销后5日内协助李玮将前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李玮名下。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申请费1993元、已产生的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本判决书将发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被告你们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李玮先行支付,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并支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联系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