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开文,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1450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开文:本院受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05民初1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开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分期款29 120元;被告张开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340元;被告张开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72元;驳回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04元,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