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鸿,第三人-, 北海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鸿:本院受理原告北海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