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禄光,任洪才,广西第五分公司,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 ,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洪才、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禄光诉你们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人民法庭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