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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简日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923民初342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内容
简日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2021)湘092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简日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信用卡本金8424.27元、利息1582.14元、费用487.74元,共计10494.15元。(利息和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简日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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