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松玲,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2民初15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松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02民初15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