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小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小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