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平, 福建省南安市裕沪石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南安市裕沪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水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