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邱保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市昌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20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林市昌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邱保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桂林市昌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邱保华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28日,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758,081.26元、罚息240,885.01元,合计1,998,966.27元,此后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630106-0091-20192282053)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市昌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邱保华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费损失72,9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