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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一, 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诉被告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一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40万元及至最终还款日为止的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3月2日,欠利息9898667元,罚息1163711.73元),本息暂合计7662698.4元;2、请求判令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均)、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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