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洪银,周熠卓,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65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周洪银、周熠卓: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周洪银、周熠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52812.19元(暂算至2021年10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对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中的抵押物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的部分,由被告周洪银、周熠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2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9062元,由被告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周洪银、周熠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