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成亚,李老三,李永华,杜香秀,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成亚: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老三、李永华、杜香秀、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老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元,利息19905.5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本息合计38405.55元。2022年2月11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越期月利率10.8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李永华、杜香秀、朱成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