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爱芯,韩云,崔玉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03民初2363号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丁爱芯、韩云与你(2022)辽0203民初2363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崔玉龙返还原告丁爱芯、韩云租金2291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崔玉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