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世友, 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81民初59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世友:本院受理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8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世友支付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99720元;二、被告秦世友支付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99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94元(原告已预交1147元),由被告秦世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