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长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204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长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长铃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47,000元、利息918.86元、罚息84,244.38元,合计432,163.24元,此后利息、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630106-0091-20191535130)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桂林闽东旺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长铃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费损失19,9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