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任凌杰,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4877号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任凌杰: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凌杰、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48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壹份。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