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赵立滨,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335号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赵立滨: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撤销手续;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贷款本息506495.03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57.9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六、上述第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及26517.31元代偿贷款本息,在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720579元款项中抵扣。剩余款项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11006元、财产保全费4123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