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覃永德,周家胜,廖胜伦,曾毅,张枫,韦凌,陈吉恒, 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覃永德、周家胜、廖胜伦、曾毅、张枫、韦凌、陈吉恒: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覃永德、周家胜、廖胜伦、曾毅、张枫、韦凌、陈吉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试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卡各一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桂林市英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