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国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379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00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370.88元、利息1738.96元、违约金351.77元,合计10461.61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被告刘国辉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刘国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