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金龙,翟巧红, 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金龙、翟巧红、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蔡金龙、翟巧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604.41元,利息1243.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及贷款本金清偿完毕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贷款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