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旭梅,陈文银,陈文春,何家明,伍安松,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银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104民初17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宾银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何旭梅、陈文银、陈文春、何家明、伍安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银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何旭梅、陈文银、陈文春、何家明、伍安松(2022)湘0104民初17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