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丹虎,张会平,梅介, 无锡市贵通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683民初2193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贵通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洪丹虎诉被告无锡市贵通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会平、梅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68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无锡市贵通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会平、梅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洪丹虎赔偿损失13,849.00元;二、驳回洪丹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